商洛市妇幼保健院
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院内行风建设,依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按照省市关于《医疗机构内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规定(试行)》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成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四条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主管科室登记建档,报办公室备案,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医药代表登记建档包含且不限于如下事项:
(一)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医学检验检查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四)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五)载有医药代表本人照片加盖公章的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接待审批。医药代表提出拜访预约申请(明确拜访人员、所属企业、 拜访事由、拜访方式),主管科室接到医药代表预约,征求拜访事项相关人员意见(对推介新产品和敏感药品、耗材以及举办协会学会活动的,征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3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接待。如接待,明确接待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做好预约登记(详见附件1),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向办公室报备;如不接待,则予以说明。
第八条 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1. 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2. 医药代表身份证明、工作证件;3. 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4. 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5. 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6. 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7. 医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接待医药代表坚持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的“三定两有”规定:
(一)接待时间。接待时间原则上医用耗材、试剂类周三,药 品类周四,设备类周五下午14:00-17:30统一接待,如遇特殊情况由相关科室通知顺延到下一周。
(二)接待地点。原则上在门诊楼五楼党员活动室,视医院会议安排临时调整。
(三)接待人员。原则上需3名以上接待人员在场,由所涉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
(四)接待流程:医药代表可以携带相关资料、样品,按约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主管科室在指定地点、约定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参加拜访活动。
(五)会议议程:1.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2.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3.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
(六)接待记录:由主管科室根据实际对接待工作全程记录(详见附件2),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 管理要求
1.全院所有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相 关规章制度,除在药剂、设备等职能科室组织预约外,禁止任何科室及个人违反“三定两有”原则私自接待医药代表。
2.禁止医务人员私自向医药代表提供医院耗材、试剂、药品、设备使用等相关数据信息,开展统方等违法违规行为。
3.医务人员如若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告知保卫科予以驱离,并于24小时内向院办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4.严禁医药代表在拜访中携带并赠送烟、酒、茶、红包、购
物卡等礼品礼金,否则不予接待。
5.医药代表应严格遵守医院拜访归属管理要求,未预约者一 律不予接待,严禁私自进入医院各科室开展产品推介、促销和其
它活动,严禁私自联系管理部门打探医院内部消息、数据。
6.禁止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进行有关产品推介活动。各科室应做好监督管理,如发现医药代表私自进入科室、接触医务人员的,应拒绝拜访并及时汇报医院办公室。
7.医药企业的送货、结账、维修相关工作人员只能从事与之相关工作,不得与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接触,不得作产品推介活动。
8.医药代表若有违反以上规定,将予驱离、约谈或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厂、商)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将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9. 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将对相关科室负责人及个人给 予全院通报,并每次扣发当事人绩效工资200元,医务人员多次违反以上规定的严肃追责问责,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
有关部门处理。
10.对于主动举报医药代表私自与科室医务人员接触的,经
查核实的每例奖励100元。
举报电话:0914-2034259 0914-2312459
第五章 监督问效
1.院领导根据分工承担分管领域本制度执行的领导责任,负 责按制度组织落实,并强化监管。
2.纪委办承担本制定执行的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督导检查。
3.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承担本制度执行的主体责任,严格制 度的执行。
4.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要及时上报,医院将严肃处理。
附件:1.商洛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预约登记表
2.商洛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记录表
3.商洛市妇幼保健院医药代表院内接待管理流程图